電池無論是在個人消費品,還是在工業生產、運輸等行業都得到了廣泛運用。尤其是在日常生活中,幾乎處處可見鋰電池的身影,像我們使用的手機電源、電動車電源、充電寶以及常見的電動園林工具、自動掃地機器人等都含有鋰電池。
一方面鋰電產品給我們生活帶來了便利,另一方面由于產品特性,鋰電池存在較大的潛在危險,隨之而來的安全事故時有發生,而且相比其他事故發生時間更短、更難完全撲滅,會造成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害。
從2016年的三星Note7手機電池著火,到2020年7月浦東機場發生的飛機上著火,尤其是2020年1月份一艘中遠海運國際貿易集裝箱船舶發生了裝運鋰電池貨艙著火事件,受其影響的集裝箱達131個,造成了巨大損失,所有這些事故都時刻提醒我們:鋰電產品的安全風險一直存在。
鋰電池的分類
第一類是單獨運輸的鋰電池。鋰電池作為一類由鋰金屬或鋰合金為正/負極材料、使用非水電解質溶液的電池,可分鋰金屬電池和鋰離子電池兩類。鋰金屬電池內含金屬態的鋰,通常是不可以充電的,而鋰離子電池不含金屬態的鋰,是可以二次充電的。在單獨運輸時,它們對應的UN編號是3090和3480。
第二類是與設備一起運輸的鋰電池。在實際貿易運輸時,鋰電池經常會與設備放在一起共同運輸,主要有兩種情形。一種是電池安裝在設備中,另外一種是電池與設備包裝在一起。不管是上面哪種情形,根據是否含金屬態的鋰,分別對應的UN編號是3091和3481。
第三類是鋰電池驅動的設備或車輛。近年來,各類含有鋰電池為動力的新能源車輛層出不窮,包括自行車、汽車、平衡車等等。國際海運危規為這類產品分配了UN編號3171。
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鋰電池及其鋰電產品檢驗監管主要依據有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試驗和標準手冊》、國際海事組織《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民航組織《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以及《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SN/T0370.1-2009)(SN/T0370.2-2009)(SN/T0370.3-2012)等等。
例如《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中要求出口鋰電池必須通過UN38.3試驗,并提供試驗概要。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安全排氣裝置,如果發生普通事故,它要有防止受力破損的設計;每個電池和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外部短路的有效裝置;每個包含多個并聯電池或電池系列的電池組,都要裝有防止反向電流造成危險所需的有效裝置(例如二極管、保險絲等);電池和電池組的制造企業必須建立良好的質量管理體系等等。
出口鋰電池及鋰電設備包裝要求
國際海運危規《危險貨物一覽表》包裝導則P903條款中提到了下面幾個要求。它是按照產品類別不同劃分的,該導則適用于UN3090,3091,3480和3481項下相關貨物。
1.包裝在容器中的電池或電池組,應該采取保護措施,防止電池或電池組因在容器中的移動或位置變化而造成損壞。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對于總重在大于等于12千克的,采用堅固、耐碰撞外殼的電池或電池組,以及這類電池或電池組的集合,還需要有堅固的外包裝、保護外罩、托盤或其它搬運設備。同樣,這種電池或電池組也要固定不能意外移動,電極不得承受其它堆放物品的重量。
2.與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它的容器必須達到II類包裝的性能指標,設備必須固定,不得在外容器中移動以外。電池或電池組還要完全被包裹。
3.裝在設備中的電池或電池組,除了滿足前面的要求以外,應該有防止在運輸過程中意外啟動的措施。同時還要防止電池或電池組短路。
4.當包件中含有設備中的鋰電池和與設備一起包裝的鋰電池的組合時,包裝上應標記“與設備放在一起的鋰金屬電池UN3091或鋰離子UN3481”。如果一個包裝中同時含有鋰離子電池和鋰金屬電池,則該包裝應按照兩種電池類型的要求同時進行標記。
除國際海運危規包裝導則P903中的幾個要點以外,還有以下幾個檢驗監管重點需要關注:
一是不管是鋰離子電池組,還是裝在設備中或同設備包裝在一起的鋰離子電池組,都必須在容器外標明瓦特-小時比率。
二是鋰電產品不適用限量包裝,也不適用可免除量包裝。
三是包件必須張貼鋰電池專屬的標記或標志。符合188條款的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矩形標記”。其它鋰電池或鋰電池組包件使用9類危險貨物“菱形標志”。但不排除部分國家地區要求兩個標志同時張貼,只要企業提供情況說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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