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念
EXW,即工廠交貨,是指賣方負有在其所在地(即車間、工廠、倉庫等)把備妥的貨物交付給買方的責任,但通常賣方不負責將貨物裝上買方準備的車輛或辦理貨物結關。買方承擔自賣方的所在地將貨物運至預期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EXW的成交情況逐漸增多,且海關報關單的成交方式中也有EXW一項,這更加便利了企業的申報。但是,在EXW成交方式下,由于貿易術語在通關、運輸單據等方面的約定,中國出口商在實際的出口退稅時也產生了一些困惑,本文將圍繞這些核心要素進行分析。
能否出口退稅
根據EXW的貿易術語定義和特性,筆者從資格條件、信息流、物流和資金流四個角度來判斷能否進行退稅。
資格條件——貨物具有退稅率:首先出口商品是具有退稅率的商品;企業具有退稅資格:申報退稅的企業應具有退稅的資格。
信息流——報關單信息流:報關單的成交方式為EXW,且發貨人為出口退稅企業;備案單證流:備妥相關備案單證,以運輸單據為例,最好能夠提供正本提單的影印件,以方便出口退稅管理機關審核。
物流——貨物實際離境(具備運輸單據):貨物實際已經離開關境,這可以通過報關單和備案單證中提及的運輸單據佐證;進入特殊區域(不具備運輸單據,通過報關單證體現):貨物進入特殊監管區域或能夠退稅的特殊監管場所,通過報關單、備案清單等申報單據佐證。
資金流——收匯:出口退稅的企業申報并且收匯;確認銷售:出口退稅的貨物確認銷售。
辦理出口退稅的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看似容易,但在實際操作中,出口退稅額的計算和出口退稅手續辦理中的備案單證,均是企業、出口退稅管理機關需要引起高度重視的事項。
EXW下出口退稅額的計算
計算方法以及EXW與FOB轉化
根據出口退稅額的計算規定,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FOB與EXW的換算公式為:FOB=EXW+國內段的運費+國內段的保費(如果需要)+清關費用。
根據貿易術語的定義,EXW和FOB之間的差異主要在于國內段的運保費和出口清關手續——FOB賣方要將貨物在指定的地點(裝上船)交給買方指定的承運人,并辦理出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因此,如果報關單成交方式是EXW,那么,計算FOB為基礎的出口退稅額時,要考慮國內段的運費、保費和出口報關費用,盡管這些費用不是由賣方承擔的。
由于EXW的特殊性,可從以下兩種計算方法中選擇:
一種是前述按照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FOB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應退稅額。這種計算方法的好處是穩定;缺點則是將中國出口貨主不承擔的國內段運費和保費納入到出口退稅額,但實際上國內段運費和保費并不是中國出口企業的收入,這等于擴大了出口退稅的計算,容易造成國家經濟損失。
另一種是不以FOB作為出口退稅額的基礎,而是以EXW作為出口退稅額的基礎,更好地符合國際貿易實際,更準確地提供出口退稅額的計算基礎。這樣計算的好處是不會造成國家利益受損;但其缺點是增加了管理成本和負擔,即新增出口退稅額計算基準。
報關單上的運費、保費、雜費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報關單也會顯示運費和保費信息,但其體現的是國際段的運費和保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規定,出口報關單的運費是指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運輸費用,出口報關單的保費是指出口貨物運至我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后的保險費用——與EXW術語的應退稅計算無關。
對于EXW術語,國內段運費和保費信息應體現在報關單“雜費”一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對“雜費”一欄是這樣界定的:“填報成交價格以外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相關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或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費用。可按雜費總價或雜費率兩種方式之一填報,注明雜費標記(雜費標記‘1’表示雜費率,‘3’表示雜費總價),并按海關規定的《貨幣代碼表》選擇填報相應的幣種代碼。應計入完稅價格的雜費填報為正值或正率,應從完稅價格中扣除的雜費填報為負值或負率。免稅品經營單位經營出口退稅國產商品的,免予填報。”
EXW下辦理出口退稅手續的備案單證
由于出口的運輸和通關手續是由買家辦理的,那么運輸單據也由買方取得,作為出口退稅申請的賣方,在取得運輸單據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難;同時,按照貿易術語的定義,清關手續也是由買方安排的。下面將就出口清關申報、出口運輸單證等角度進行解析。
誰來辦理出口清關申報?
按照EXW貿易術語,買方應該安排出口清單,但為了方便出口退稅考慮,買賣雙方通常提前約定由賣方協助報關,并以賣方的名義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即賣方作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發貨人。
中國發貨人為何難以取得正本提單?
因為進口商(買方)租船訂艙,提單單證發貨人(SHIPPER)通常是國外買方或者買方指定的第三人,承運人聽從提單單證發貨人的指令,同時也將提單遞交給提單單證發貨人,即國外的買方,所以中國的出口商在EXW術語下較難獲得正本提單。
如何看待FCR單證?
貨運代理收據FCR(Forwarders Certificate of Receipt)本身并不是運輸單據,僅是收貨證明;貨運代理在簽發FCR時,其身份是代理,不是承運人。因此,FCR單證本身是貨物收據而非運輸單據的性質,以及FCR簽發人是代理而非承運人的身份,決定了其不能代替提(運)單成為備案單證。
在這種情況下,出口退稅管理機構可要求出口商提供進倉證明、集裝箱裝箱單(CLP- Container Load Plan)、FCR貨代收據等一系列物流補充單據,形成較為完整的出口信息鏈,以彌補沒有正本提單影印件的挑戰。
怎樣應對提單問題?
一是厘清有沒有提單。在EXW貿易術語下,經常有出口貨主反映沒有提單,但事實情況是,買方安排訂艙(租船),并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因此在EXW出口中,買方是單證托運人,在貨物裝上船后,承運人簽發提單,并通過代理交給貨主(買方);有些貨運代理還會簽發FCR(貨運代理收據)給賣方。可見,在EXW術語中,提單是存在的。
二是厘清中國貨主能否獲得提單。在實務中,的確存在中國貨主難以獲得正本提單的情況。但是,備案單證中的提單并不是正本提單,而是指正本提單的影印件。對于影印件,中國貨主應通過與國外買方協商以及與貨運代理溝通積極獲取。
三是作為出口方的中國貨主,需要明晰的是,我國法律對于國內托運人(貨物的賣方)是有保護的——貨運代理企業不得以其與貨物賣方不存在合同關系為由,損害貨物賣方作為托運人合法的提單權利。
EXW術語下對出口賣方的建議
一是買賣雙方約定賣方協助報關;二是以賣方的名義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以賣方作為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發貨人;三是約定買方向賣方提供正本運輸單據的影印件,以方便后者出口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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