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危險貨物
危險貨物(Dangerous Goods)是指那些對人身安全、公共安全和環境安全有危害的物質或物品。
這些物質或物品具有燃燒、爆炸、氧化、毒性、感染性、放射性、腐蝕性、致癌及細胞突變、污染水源及環境等危害性。
1.1危險貨物國際規章
1.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
2.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 試驗和標準手冊》
3.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 Code)
4. 《空運危險貨物安全運輸技術規則》(ICAO-TI)
5. 《國際鐵路運輸危險貨物規則》(RID)
6. 《國際公路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R)
7. 《國際內河運輸危險貨物協定》(ADN)
如需查閱《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可后臺留言。
1.2危險貨物分類及運輸標簽
聯合國《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規章范本》(以下簡稱《規章范本》)將危險貨物劃為九個類別:
第1類 爆炸性物質或物品
第2類 氣體
第3類 易燃液體
第4類 易燃固體;易于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
第5類 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
第6類 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
第7類 放射性物質
第8類 腐蝕性物質
第9類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品
二、什么是危險貨物包裝
危險貨物包裝是指盛裝危險貨物的包裝容器,通常包括容量不超過450L,凈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裝容器、中型散裝容器、大型容器(大包裝)等,另外還包括壓力容器、噴霧罐和小型氣體容器,便攜式罐體和多元氣體容器等。
2.1危險貨物包裝類別
出于包裝的目的,除第1類、第2類、第7類、5.2項和6.2項物質以及4.1項自反應物質以外的物質,按照它們具有的危險程度劃分為三個包裝類別:
2.2危險貨物包裝標記
每一個包裝容器必須帶有持久、易辨認以及與包裝規格相比大小適當的明顯標記,對于毛重超過30kg或體積超過30L的包裝,在其頂部或邊上必須有標記;標記字母、數字和符號的高度必須≥12mm。包裝件毛重小于等于30kg或體積小于等于30L時,標記字母≥6mm。5kg或5L以下的包裝也必須有適當大小的標記。
以容量不超過450L,凈重不大于400KG的包裝容器為例,包裝容器的標記應包括如下內容:
(1)聯合國包裝符號
此符號僅用于證明包裝容器符合聯合國《規章范本》的規定。對金屬包裝,可用壓模大寫字母“UN”表示。在鐵路和公路運輸中,符合上述規定的包裝可分別用符號“RID”和“ADR”代替此聯合國包裝符號和“UN”標記。
(2)表示包裝容器類型的編碼:例3H1
包裝編碼一般由并列排布的三部分組成:
(3)一個兩部分組成的代碼:
第一部分:表示包裝類別的字母
X:表示I類包裝
Y:表示II類包裝
Z:表示III類包裝
第二部分:
——盛裝液體的單一包裝:標明相對密度,四舍五入至第一位小數。若相對密度不超過1.2可省略。例:X1.4
——對準備盛裝固體或帶有內包裝的包裝:標明以KG表示的最大毛重。例:X26
(4)在代碼后面應標明:
——盛裝液體的單一包裝:標明最高試驗壓力,單位為kPa,四舍五入至十位數。例:250
——對準備盛裝固體或帶有內包裝的包裝:使用字母“S”。例:S
(5)包裝制造年份的最后兩位數。包裝類型為1H1,1H2,3H1和3H2的塑料包裝,還必須正確標出制造月份;可用以下圖形標在包裝的其他部位。
(6)生產國代號:中國的代號為大寫英文字母CN。
(7)包裝生產廠所在地檢驗機構代號。
(8)包裝生產廠代號。
(9)包裝生產批次,用“PI:xxx”標示。
標記的目的是為容器制造商、修理廠、容器用戶、運輸部門和主管部門提供幫助,就使用一個新容器來說,原始標記是制造商用來表示容器類型的手段,表明容器已經符合相關的性能試驗規定。
三、危險貨物包裝檢驗
為了確保危險貨物包裝的性能能夠滿足危險貨物安全運輸的需要,應對包裝進行性能檢驗。
3.1
危險貨物包裝性能檢驗
性能檢驗的適用條件:
(1)新產品投產或老產品轉產時進行性能檢驗;
(2)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改變,即設計型號改變,可能影響產品性能時;
(3)規定的檢驗周期到期時;
(4)產品長期停產后,恢復生產時;
(5)主管部門提出進行性能檢驗;
(6)對再次使用的危險貨物包裝應進行性能檢驗。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檢驗涉及項目如下:
檢驗依據標準,如:
SN/T 0370.2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 第2部分 性能檢驗
GB 19521.13 危險貨物小型氣體容器檢驗安全規范
GB 19434.4 危險貨物柔性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安全規范 性能檢驗
GB 19434.6 危險貨物復合中型散裝容器檢驗安全規范 性能檢驗
GB 19432 危險貨物大包裝檢驗安全規范
GB 19453 危險貨物電石包裝檢驗安全規范
GB 19454 危險貨物便攜式罐體檢驗安全規范
危險貨物的包裝性能經過檢驗,如何保證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呢?
3.2危險貨物包裝使用鑒定
包裝使用鑒定,旨在檢查危險貨物包裝的使用是否滿足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需要,及是否符合運輸警示信息公示的要求。
出口01
商檢法第十七條
為出口危險貨物生產包裝容器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性能鑒定。生產出口危險貨物的企業,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包裝容器的使用鑒定。使用未經鑒定合格的包裝容器的危險貨物,不準出口。
檢驗依據標準:
SN/T 0370.3 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 第3部分 使用鑒定
進口02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款
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檢驗依據標準:
SN/T 3221 進口危險化學品包裝檢驗規程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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