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特種設備?
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定義,特種設備是指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以下簡稱“場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的其他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的界定有無具體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法》規定,國家對特種設備實行目錄管理。目前,主要按照《質檢總局關于修訂<特種設備目錄>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4年第114號)附件對產品結構、工作參數、產品用途等的具體定義和描述來界定產品是否屬于特種設備。該目錄包括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的4位專用監管代碼157個。其中,鍋爐代碼6個、壓力容器代碼19個、壓力管道代碼42個、電梯代碼15個、起重機械代碼35個、客運索道代碼10個、大型游樂設施代碼21個、場車代碼4個、安全附件代碼5個。
特種設備進口報關流程
1、咨詢上海凡爵國際報關,了解特種設備能否進口,進口方案,核算成本;
2、采購特種設備,辦理相關資料;
3、從國外運輸到中國;
4、進口申報,審價,納稅;
5、海關查驗,放行。
進口特種設備有什么特殊準入要求?
《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
一是軍事裝備、核設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不適用《特種設備安全法》。
二是鐵路機車、海上設施和船舶、礦山井下使用的特種設備以及民用機場專用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門依《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法規規定實施。
三是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機械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安裝、使用的監督管理,由有關部門依《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其他法規規定實施。另外,臨時進口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不在境內使用的特種設備也有相應的監管要求,具體情況可咨詢市場監管部門或海關。
進口特種設備還有哪些監管要求?
①設備附帶部件屬于特種設備的,根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調整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檢驗監管工作的通知》(國質檢檢〔2006〕107號)要求,有關部件應取得我國生產/制造許可。
②進口產品屬于或附帶蓄能器的,根據《關于鍋爐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國質檢特函〔2005〕203號)要求,只需進口蓄能器殼體生產廠取得制造許可,但蓄能器產品上必須注明殼體制造廠名稱和許可證編號。
③壓力管道元件隨鍋爐、壓力容器整機進口的,根據《質檢總局關于承壓特種設備制造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原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151號)要求,上述元件隨鍋爐、壓力容器同時進行產品安全性能檢驗。
④進口特種設備屬于舊機電的,如在《公布禁止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目錄調整有關事項的公告》(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18年第106號)項下,不準進口。其他允許進口的舊特種設備,需獲得我國準入許可,并按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屬于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還應提供有效排放達標檢驗報告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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