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海關總署解讀首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單政策,微信公號“海關發布”9月16日消息,2019年9月11日,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簡稱稅委會)發布《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19〕6號),公布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清單,對排除清單中的商品自2019年9月17日至2020年9月16日(一年),不再實施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關稅。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第一次排除清單商品(分為兩個清單實施)涉及了農牧業生產、石油化工、原料藥、醫療器械等領域。
關于排除延期
2020年9月14日,稅委會再次發布《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第一次排除延期清單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8號),對附件所列第一批第一次排除全部商品,稅委會公告〔2019〕6號規定的排除期限延長一年,即自2020年9月17日至2021年9月16日,繼續不加征2018年7月6日以來我為反制美301措施所有批次加征關稅。具體排除商品清單及申報商品編號詳見附表。
是否需申請排除編號
單獨進口第一批對美加征關稅第一次排除清單商品,企業按照附表商品編號直接向海關申報進口即可享受排除政策,無需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2號)相關規定申領排除編號。
提問&解答
問:對美加征關稅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和陸續實施的第一批,第二批排除工作有什么區別?
答:第一批(500億)和第二批(600億)排除,是按照《對美加征關稅商品排除工作試行辦法》(稅委會〔2019〕2號)有關規定開展,在相關排除期限內,所有企業進口納入排除清單的商品均可不再加征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符合條件的還可以退還加征稅款。
市場化排除,企業需要按照《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關于開展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工作的公告》(稅委會公告〔2020〕2號)先向稅委會提交排除申請,稅委會核準后,自核準之日起一年內,進口核準金額范圍內的商品不再加征我對美301措施反制關稅;超出部分不予排除,需自行負擔加征關稅,核準前已加征的關稅稅款不予退還。同時,企業應按照《海關總署關于對美加征關稅商品市場化采購排除通關事項的公告》(總署公告〔2020〕36號)辦理相關進口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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