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摘要:報關時間期限 報關期限是海關常用詞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簡介 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最后
報關期限是海關常用詞匯。指貨物運到口岸后,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簡介
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最后一天為法定節假日或休息日的,順延至節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進口貨物的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14天規定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由海關征收滯報金。滯報金應當按日計征,以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第十五日為起征日,以海關接受申報之日為截止日,起征日和截止日均計入滯報期間,另有規定的除外。逾期每日征收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萬分之五的滯報金。
根據我國海關法的規定,進口貨物的報關期限為從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由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超過這個期限報關,由海關征收滯報金。
進境貨物滯報金的起收日期為運輸工具申報進境的第15天,而通過郵政方式進境的貨物滯報金為收件人接到郵局通知之日起的第15天。
滯報金的征收對象是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或其代理人。日征金額為進口貨物到岸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者不征。
需注意,這里指的是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是由海關審定的正常的到岸價格,它是以外幣計價的。
海關按應征收滯報金之日國家外匯牌價的買賣中間價折合人民幣。滯報金是由于進口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超過法定期限向海關報關而產生的一種費用,不是罰款,海關出具的滯報金收據也不是罰款通知書。
海關規定報關期限和征收滯報金是為了運用行政手段和經濟手段,促使進口貨物及時報關,加速口岸運輸,使進口貨物早日投入生產和使用。
進口報關時間期限與單證有效期
一、報關證件名稱與有效期
1.進口貨物許可證 有效期1年
2.出口貨物許可證 有效期6個月
3.進口配額證明 有效期3個月
4.重要工業品進口登記證明 有效期6個月
5.特定商品進口登記證明 有效期6個月
6.自動進口許可證 有效期6個月
7.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 有效期1年
8.機電產品自動進口許可證 有效期1年 上
9.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 有效期3個月, 延期3個月
二、進出口貨物 、轉關貨物申報日期
1.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
2.出口貨物:因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管區后裝貨的24小時前
3.進口轉關貨物:應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小時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并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日內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4.進口轉關貨物: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天內向啟運地海關辦理出口轉關手續。
5.出口退關貨物:應自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向海關申請退關。
6.進出境運輸工具申報時限: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后24小時、飛機降停或起飛前2小時
三、海關稽查期
1.進出口貨物:海關放行之日起3年內
2.保稅貨物、減免稅貨物:海關規定的監管期及其后的3年內(監管之日+3年)
四、海關監管期
1.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復出口期限為1年
2.出口料件加工成品復進口期限為6個月
3.加工貿易合同期滿或最后一批加工成品后辦理合同核銷期限1個月
4.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限為1年
5.特定減免稅進口飛機、船舶、建材為8年,機動車輛及家電為6年,機器設備為5年
6.過境貨物向海關申報進境后應在6個月內復運出境
7.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冊
8.出口加工區運往區外維修,測試或檢驗貨物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運回加工區,延期1個月
9.出口加工區委托區外加工期限為6個月,加工完畢必須運回區內, 延期6個月
10.加工貿易外商提供不作價設備海關監管期限為5年,使用完畢或監管期滿必須復運出境
五、海關依法變賣處理期限
1.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
2.過境(轉運、通運)貨物:自貨物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
3.進口誤卸、溢卸貨物: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未向海關辦理退運或申報進口手續, 延期3個月
4.保稅倉庫貨物儲存期滿超過3個月仍未轉為進口或復出口
六、暫準(時)進口期限
1.展覽品: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 延期6個月
2.暫準進口貨物:于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
3.集裝箱:自進境之日起3個月復運出境, 延期3個月
4.暫時進出口的貨樣、廣告品進境之日起6個月
七、海關事務擔保期
1.一般擔保期20天
2.暫時進口貨物為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
八、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證件有效期自
《備案證書》生效之日起7年, 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期不滿7年的,以法律保護期為準,期滿6個月前申請續備案
九、海關扣留期限
1.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
2.特殊情況下扣留48小時
十、海關采取關稅強制措施期限
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自海關填發稅款交款書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交納稅款
十一、關稅多征退還期限
納稅義務人自交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
十二、海關補征與退征稅款期限
1.少征稅款應自交納稅款或貨物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2.漏征稅款,海關在3年內追征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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