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A單證冊的有效期問題解答,接下來跟著凡爵國際小編一起了解相關內容吧,常見的疑問有:
國際商會第1082號文件指出,“除非正式的訴訟請求在規定的期限內被送達給國家擔保組織,(申請人提交)擔保的期限為兩年半,但出證商會可以在失效期前出具撤銷擔保的證明。”
在實際運作中,各擔保商會都要求申請人提交擔保的有效期不應少于33個月。這一期限是按ATA單證冊有效期,加上海關提起索賠和商會處理索賠的期限計算出來的。
ATA單證冊最長有效期為12個月,海關提起索賠的期限為單證冊期滿后一年,《ATA公約》第6條和《伊斯坦布爾公約》第8條規定,貨物未遵守暫準進口或過境條件時,“海關如未在單證冊期滿后一年內向擔保商會提起追索,則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應再向擔保商會追索貨物進口各稅和其它款項。”擔保商會處理索賠的時間共計有9個月,《ATA公約》第7條和《伊斯坦布爾公約》第9條的規定,擔保商會從海關提起追索之日起有6個月的時間,提供貨物已復出口或ATA單證冊已正式注銷的證明,此后,擔保商會還有3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繼續提交證明。
如自簽發之日起33個月后ATA單證冊仍不能被正式核銷,則索賠程序終止,擔保商會應向國外海關支付索賠款。
如上所述,自ATA單證冊簽發之日起33個月的期限,就是擔保機構為ATA單證冊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限。如果申請人提交的是銀行保函、保險單或保險公司保函,則保函或保險單的有效期最少為33個月,申請人提交的押金理論上應扣押33個月。如果ATA單證冊使用結束后被及時返還給出證機構,經查實未違反使用條件,出證機構有權決定提前核銷擔保,退還押金、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保險單。
但是,如果出證機構審查單證冊時發現其使用中違反了相關規定,則不能提前退還擔保,而只能在海關未在規定期限內提起索賠時,或索賠處理完畢后,出證機構才有權決定是否退還押金、銀行或保險公司保函或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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