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維修
在綜合保稅區內開展保稅維修,是指綜合保稅區內企業(以下簡稱“區內企業”)以保稅方式將存在部件損壞、功能失效、質量缺陷等問題的貨物(以下簡稱“待維修貨物”),從境外運入綜合保稅區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出境;或者將待維修貨物從境內(綜保區外)運入區內進行檢測、維修后復運回境內(綜保區外)。
壹
保稅維修的作用
1有利于穩外貿吸增量
開展保稅維修業務能夠幫助企業以較低的成本整合全產業鏈,形成以生產訂單帶動維修訂單、以維修訂單促進生產訂單的良性循環,對促進我國企業進出口業務持續穩定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有利于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
保稅維修集檢測、分析、修理、測試等業務環節于一身,有利于制造業產業及產業集群更廣泛參與國際分工協作,與產品前期的設計研發、中期的加工制造共同構成完整的產業鏈條,也將有效降低海外產品售后服務壓力,降低備貨成本,有利推動制造企業從加工貿易轉型到技術含量高、利潤更加豐厚的服務型貿易。同時,通過保稅維修業務,可有效利用國外較為完善的舊件回收體系,進一步節約能源資源,構建循環經濟,促進工業由粗放線性向循環集約發展。
3有利于提升我國產業在全球價值鏈中的地位
維修業務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是企業獲取先進技術、培育高技術產業人才的重要途徑之一。企業通過保稅維修業務,可以積累大量產品性能、質量等數據信息,方便找出產品設計中的優缺點,以便進行產品工藝改進,進而提升產品制造水平。同時,維修業務的開展也密切了企業與上下游廠商的合作關系,有利于提升企業在全球產業鏈中的地位。
貳
開展條件及要求
區內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建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計算機管理系統,能夠實現對維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蹤。
與海關之間實行計算機聯網,并能夠按照海關監管要求進行數據交換。
能夠對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維修過程中替換下來的壞損零部件(以下簡稱“維修壞件”)和維修用料件在維修過程中產生的邊角料(以下簡稱“維修邊角料”)進行專門管理。
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由區域管理部門批準的,企業應當提供有關批準文件。
1、區內企業可在《關于支持綜合保稅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的公告》公布的維修產品目錄(第一批)范圍內開展維修業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作出的規定準許外,不得開展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的維修業務。
2、區內企業可開展來自境外或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境內區外”)的全球維修業務。維修后的貨物,應根據其來源復運至境外或境內區外。區內企業不得通過維修方式開展拆解、報廢等業務。
3、區內企業申請開展維修業務,由所在綜合保稅區管委會(或地方政府派駐行政管理機構)會同當地商務、海關等部門共同研究確定,并制定監管方案。相關方案和企業名單應報省級商務、直屬海關等部門備案。
4、區內企業開展維修業務,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維修操作規范、安全規程和污染防治方案。維修業務應符合相關行業管理規范和技術標準,依法履行質量保障、安全生產、達標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義務。
5、進境維修過程中產生或者替換的邊角料、舊件、壞件等,原則上應全部復運出境;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一律不得內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銷毀處置。其中屬于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固體廢物環境管理有關規定進行處置。
6、區內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固體廢物管理臺賬,依法依規申報所產生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和處置等信息,并通過全國固體廢物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申報。
區內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予以整改,期間海關不受理新的保稅維修業務:
不再符合保稅維修業務開展條件。
涉嫌走私被海關立案調查的。
一年內兩次發生違規的。
未能在規定期限(規定期限由海關根據保稅維修合同和實際情況予以確定)內將已維修貨物、待維修貨物、維修壞件或維修邊角料按規定處置的。
叁
進出區申報
1電子賬冊設立
海關為企業設立保稅維修H賬冊,賬冊表頭的保稅方式字段為“保稅維修”,建立待維修貨物、已維修貨物、維修用料件的電子底賬。保稅維修業務賬冊核銷周期不超過兩年,企業應當如實申報保稅維修貨物的進、出、轉、存和耗用情況,海關按照規定辦理核銷手續。
2待維修貨物從境外入區、已維修貨物復運出境
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3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入區
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同時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
4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
區域外企業或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進口貨物報關單,監管方式為“修理物品”(代碼1300),已維修貨物和維修費用分列商品項填報。已維修貨物商品項數量為實際出區域數量,征減免稅方式為“全免”;維修費用商品項數量為“0.1”,征減免稅方式為“照章征稅”,商品編號欄目按已維修貨物的編碼填報;適用海關接受已維修貨物申報復運回境內(區域外)之日的稅率、匯率。區域內企業應當填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監管方式為“保稅維修”(代碼1371),商品名稱按已維修貨物的實際名稱填報。企業應當向海關提交維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條款的內銷合同)、維修發票等單證。保稅維修業務產生的維修費用完稅價格,以耗用的保稅料件費和修理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對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發生的維修費用,如能單獨列明的,可以從完稅價格中予以扣除。
5待維修貨物從境內(區域外)入區、已維修貨物復運回境內(區域外)
需要進行集中申報的,企業應當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6維修用料件申報
維修用料件按照保稅貨物實施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填制規范》對維修用料件進出境、進出區域、結轉等進行申報。
7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
對從境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原則上應復運出境,監管方式為“進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4)或“來料邊角料復出”(代碼0865)。確實無法復運出境的,可辦理運至境內(區域外)的相關手續。對從境內(區域外)進入區域的待維修貨物產生的維修壞件和維修邊角料,可通過輔助管理系統登記后運至境內(區域外)。
8運輸方式申報
在進出境申報時,企業應當按進出境實際運輸方式填報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在自境內進出區申報時,企業應當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填制規范》的規定填報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進(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的運輸方式欄目。
9部分工序外發維修
維修業務開展過程中,由于部分工藝受限等原因,區域內企業需將維修貨物外發至區域外進行部分工序維修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保稅港區管理暫行辦法》辦理有關手續,并遵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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